发布时间:2025-10-15 18:02:58    次浏览
国家旅游局制定的《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日前下发施行,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由此全面铺开,记录信息保存期为一至两年,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算起。(详见本报今日03版)在上述《办法》中,“××到此一游”和恶俗照相可视为“损毁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”,被列入“游客不文明行为”范围。其他如扰乱公共汽车、电车、火车、船舶、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等,也被定性为“游客不文明行为”。游客如果出现这些行为并被采集到相关信息,将被记入旅游管理部门的数据库,至少在一到两年内,该记录将成为游客身上一个抹不掉的污点。然而,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记录终究只是一种记录,旅游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不能把它当成公共信息,人人得而用之。游客出现了不文明行为,有的被媒体曝光,受到了舆论谴责,有的受到了行政处罚,有的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,他们都因自己的不文明行为受到了处罚,付出了相应的代价,他们的不文明行为被旅游管理部门记入数据库,对他们的处罚就应当到此为止。如果继续在各种场合无限制使用这些信息,比如把某个游客不文明行为的视频资料在景区滚动播放,就无异于对这些游客进行法外施罚,无异于对他们施行“羞辱罚”,这与现代社会尊重公民权利、保护公民隐私的文明规则是背道而驰的。国家旅游局的《办法》既是对游客的约束,也应当是对旅游管理部门的约束—对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,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记录、规范使用,而不能想怎么记就怎么记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。所以《办法》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,或篡改、损毁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,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,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这就是说,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要依法处罚和记录,这些处罚和记录本身,也必须是“文明行为”。